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设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27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二)受理条件:
1.土地权源合法、无纠纷、无设定抵押权、无司法查封、行政冻结;
2.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一般规定
(1)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出让的批复文件;
(2)土地出让合同;
(3)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
(6)土地投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整治成本等相关成本)的发票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8)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
(9)若系国有企业的须提供主管部门相关及国资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10)转让双方协议;
(11)若系司法机关处置的或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或抵押权人等转让法定;
(12)转让双方工商;
(13)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500);
(14)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转让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报告;
(15)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拟转让土地上已开发投资额(不含缴纳的土地价款)报告;
(16)发改委关于项目投资批复(或备案)文件。
2.特别规定
(1)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及建设规模、土地面积的由区国土分局审批,审批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签定土地转让变更合同(草签);
(3)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不变,建设规模变化。
①建设规模减少: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建设规模的批复文书;
②建设规模增加:
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对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建设规模意见的批复文书;
③接社会监督公告后,国土部门核发的确认文书。
(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改变
①参照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供应土地方式办理 ;
②市政府批准同意不需收回土地重新出让的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及建设规模、土地面积的,由区国土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4.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及建设规模、土地面积的,上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告接受监督;
5.取得成交确认书后交区国土分局;
6.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市国土房管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上报市局签订合同时间)。
(六)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建设用地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5室。咨询电话:023--638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