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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 (初审)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初审)

(一)设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10-15条;

2.《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

(二)受理条件:

1.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无纠纷,无争议;

2.未设定抵押权;如作为建设用地,地质环境需适宜建设。

(三)申报材料:

1.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

(5)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6)出让土地申请审批表;

(7)土地使用者原取得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1/500—1/1000;

(8)国有土地使用证;

(9)房屋所有权证。

2.特别规定

(1)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划拨变出让的还应当提供:

①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②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

③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审批;

④中央在渝企业需提供:国务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以及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

(2)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若原用途为工业、商业、居住、娱乐、加油(气)站的,

出让后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收回后新招拍挂出让):

①立项批复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③地质灾害危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3)若系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

(4)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代区政府草拟给市政府的请示(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有该步骤);

4.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查时间)。

(六)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建设用地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5室。咨询电话:023--638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