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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初审)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初审)

(一)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2.《房地管理法》第7-21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39号)。

(二)受理条件:

1.拟出让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2.无抵押、司法查封、冻结;

3.拟出让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或拆迁安置)完毕;

4.地质环境适宜建设;

5.拟出让土地符合环保要求;

6.拟出让地块整治达到“三通一平”。

(三)申报材料:

第一阶段:申请规划公告函

1.一般性规定:

(1)土地招拍挂出让申请函;       

(2)拟出让地块的实测地形管网图(含电子文档);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的,还应提供:

(1)股东大会关于交还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

3.属储备机构申请的,还应提供:

(1)拟出让地块储备批文、储备红线图;    

(2)拟出让地块拆迁许可证(或征收文件);  

(3)拆迁安置完毕证明;      

(4)拟出让地块内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完毕证明; 

(5)土地储备权利。 

4.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第二阶段:初审上报

1.一般性规定

(1)规划公告函及附图;    

(2)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文件、市场交易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4)人防部门关于拟出让地块涉及人防工程的审核意见;

(5)拟出让地块的实测地籍图或数字化图;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7)拟出让地块原土地用途含工业用途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出让的,还应提交:

(1)土地交还协议书;            

(2)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完毕证明;  

(3)市政府收回拟出让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3.属储备机构申请出让的,还应提交:

土地招拍挂条件函(竞买须知和公告要求)。

4.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第一阶段:

(1)受理;

(2)审查;

(3)向规划部门发函。

2.第二阶段:

(1)调查补充资料;

(2)外业和内业审查;

(3)代区政府草拟向市政府请示;

(4)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实施出让。

(五)办理时限

1.第一阶段: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规划指标申请函;

2.第二阶段: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不含区政府审查请示内容时间)。

(六)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建设用地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5室。咨询电话:023-63834552